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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南京市游泳协会章程


第一章  总  则

第一条:本协会名称为南京市游泳协会。英文为“Nanjing Swimming Association”,缩写为“NSA”。

第二条:南京市游泳协会(以下简称本协会)是由南京游泳运动工作者、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、地方性、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:本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,政策和有关法规,团结全市游泳运动教练员、运动员、从业人员和爱好者,携手推动游泳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,为建设体育强国做出应有的贡献。推动本协会与全国及世界游泳运动协会交流与合作。

本协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四条: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。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体育总会。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: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协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。

第六条: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公园路42号南京体育运动学校。
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
第七条: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研究制定南京市游泳运动的发展规划和计划;

(二)推广普及游泳运动;

(三)研究游泳比赛的竞赛规则、竞赛计划,组织举办和承办各类游泳活动和赛事;

(四)组织会员开展游泳运动的教练员、裁判员、运动员培训、交流、再教育工作;

(五)实施青少年游泳项目振兴工程;

(六)开展国内及国际间的游泳交流,参加国际、全国及省市级各类游泳赛事和交流活动;

(七)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体育活动和赛事。


第三章   会  员


第八条: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第九条: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。

第十条: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书。

第十一条: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,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
(三)有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及优先取得本协会资料的权力;

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二条: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协会的章程;

(二)执行本协会的诀议;

(三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
(四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
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

(六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三条: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四条: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
第十五条: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

第一节:会员大会

第十六条: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六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
第十七条: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
第十八条: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30 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十九条: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协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2;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:理事会

第二十条: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人数不超过本协会会员的30%。

第二十一条: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
(二)热爱游泳运动,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三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二条: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
第二十三条: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二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
(三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四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五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六)选举和罢免秘书长、副会长、会长;

(七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九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四条: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。

第二十五条: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二十六条:理事会选举秘书长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第二十七条: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八条:经理事长或者5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第三节  负责人

第二十九条: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;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

第三十条: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一条: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;
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二条: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参加理事会和会员大会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
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六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八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三条: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
第四节  监  事


第三十四条:本协会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
第三十五条:本协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三十六条: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
第五章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三十七条: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:

(一)会费; 

(二)捐赠; 

(三)政府资助; 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 

(五)利息; 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八条: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
第三十九条: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:
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
(三)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第四十条: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一条:本协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本协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四十二条: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三条:本协会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
第四十四条:本协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
第六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
第四十五条: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六条: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

第七章 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
第四十七条: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
第四十八条:本协会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

第四十九条:本协会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条: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五十一条: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
第八章  附  则


第五十二条:本章程经2019年4月15日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三条: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。

第五十四条: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